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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全力推动复工复产的补充规定(二)减免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商业房租税费

来源:长云网作者:编辑:马佩玉发布时间:2020-03-05 查看数0

下面继续来关注青海省“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的补充规定”中关于减免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商业房租税费的内容。

3.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凡是租用国有产权房产、场地、设备的,在执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和推动重大项目开复工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20〕15号)第16条规定的基础上,免除场地、设备租赁费用;凡是租用非国有产权房产、场地、设备的,各类商会、协会和当地政府要发挥组织引导作用,鼓励引导出租方积极响应党中央关于同舟共济、共度时艰的号召,发扬同甘共苦、大爱无疆的精神,执行疫情防控期间为承租户免除租金政策,对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主动执行免租政策的业主免除土地使用税,并纳入信用“红名单”向社会公示,在媒体宣传褒扬;不响应政府号召,不执行免租政策的业主,不享受免除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抬高价格、借机敛财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4.确因防控疫情造成企业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依法不得追索损失赔偿金和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继续履行的可延长相应的期限。

5.从2020年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从2020年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对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实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期可延长到6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各地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