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情况在西宁发布
11月22号,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有关情况。
为了保障全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最低工资规定》要求,从2020年1月1起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全省统一1500元/月人,调整为1700元/月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暂不调整,继续按15.2元/小时人执行。此次调整适用于青海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此次省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及《政府工作报告》相关要求,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低收入劳动者的亲切关怀,对于体现社会公平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