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调整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8月26日,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我省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相关情况。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8月22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和省财政厅再次调整提高我省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此次提标涉及的人员范围为残疾军人、烈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批准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批准享受生活补助的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老烈士子女、批准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老退役士兵和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
调整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后,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提高10%。提高后的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最高是因战一级达到每年88150元,最低是因公十级每年8380元。烈属定期抚恤金达到每年2798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达到每年24040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达到每年22610元。
此次调标是自2000年以来,青海省连续第19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本次提标政策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