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全力推动复工复产的补充规定(三)严格禁止过度防护重复隔离 确保企业员工和务工人员及时返岗务工
下面继续来关注青海省关于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推动复工复产的补充规定中关于严格禁止过度防护重复隔离,确保企业员工和务工人员及时返岗务工的内容。
9.外省来青务工人员,由户籍地、居住地、所在企业、用人单位等任何一方提供证明:到青之前14天无病史、与病患人员无接触史、无湖北旅居史、经检测无症状的,不再进行隔离,由用工单位自行进行符合要求的健康管理,企业所在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监管到位。用工单位要采取点对点方式接送员工返岗,落实在途健康防控措施,接送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凡没有按防护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发生疫情的,由用工单位负直接责任,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理。监管单位负监管责任。
10.工商企业外省务工人员原则上2020年3月5日前到岗;3月5日不到岗的,企业安排人员替代,不得影响开复业。不开复业的,不享受国家、省上及相关部门出台的促进企业开复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11.省内返岗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实行符合规定的岗位健康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负责监管到位。户籍在外地,有证明上岗前14天在青海且没有外省活动史、没有与新冠肺炎患者接触史的视同省内返岗务工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