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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为绿色发展护航

来源:长云网作者:编辑:鲁海曦发布时间:2023-09-09 查看数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以从事对生态环境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者为对象,通过经济调节手段整治恢复生态环境的赔偿制度。近年来,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为全省绿色发展护航。

在西宁市湟中区南朔山下,一片郁郁葱葱的松林正在悄然成长,这里正是我省首例实施异地替代生态修复的项目。2020年当地某养殖企业违法偷排污水,对附近的小南川河造成污染,该事件引起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

西宁市生态环境局督查办公室副主任 王霄:根据这些情况,我们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为了落实“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要求,督促企业实施了异地替代林生态修复项目。目前企业已经按要求种植了20亩异地替代修复林,这几年整个林子的存活率达到了98%,也是达到了我们预期的替代修复效果,为全省的异地替代修复工作开创了一个先河。

“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的价值理念,在青海省首例案件中得到充分体现。处罚不是目的,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才是根本。在海东市乐都区,几年前的垃圾沟如今成了一片小树林。海东市乐都区凯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 秦振耀:我们也是花了很大的代价,从外面拉运熟土、填埋、覆盖、种植。实际上作为企业,也亲身能感觉到生态环境对我们的影响。改善周边环境,我们有义务的,我们应该这么做。如何让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守护者”,正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键所在。而在其中的“关键变量”就是转变人们的思想,让大家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之中。海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谢小虎:截止2022年底,海东市共办理12件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涉及气、土壤、固废等多种类型,通过自行修复、替代修复等方法,共恢复治理土地七十余亩,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四千余吨,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达到1.5亿元。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保护好青海生态环境,是“国之大者”。近年来,省生态部门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聚焦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强化生态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持续让绿水青山成为青海最大的优势和骄傲。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 殷雅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行以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构建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共监督的工作体系,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并取得一定成效。充分体现了“谁破坏、谁赔偿、谁修复”的责任担责的原则,达到让环境侵权人成为环保路上的行动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