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
11月26号,省政府新闻办召开《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新闻发布会。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武小健就《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和主要政策进行解读。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副局长武小健:我们省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前期调研,以及全省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广泛听取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反复修改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要求202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建立健全职工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特殊药品保障和打通定点零售药店保障通道。将普通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并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50%和60%,退休人员提高10%。在现有26种门诊慢特病保障的基础上逐步拓展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实施办法》明确改革医保个人账户,其中医保个人账户将实现家庭成员共济。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协同推进共济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