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乡低保标准“十三连增”
近日,经省政府研究通过,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其中,全省城镇低保标准提高32元/月,达到672元/月,增幅为5%;农村低保标准提高384元/年,达到5184元/年,增幅为8%,我省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进一步缩小。同时,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随着各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调整提高,将在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提标资金补发工作。
青海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四级调研员薛铭:本次提标,将惠及全省城乡困难群众33.5万人。
西宁市城西区文汇路街道办事处干部曹秀芳: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内对低保、特困人员提标金额进行逐一核对更改,对提标金额从2021年1月至11月补发,争取12月底补发到低保户和特困人员的社保卡中。
据了解,我省已连续十三次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动画图表)其中,城镇低保标准从2008年200元/月提高到了2021年672元/月,增长236%;农村低保标准从1084元/年提高到5184元/年,增长378%,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量从8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长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