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首份“督促监护令”发出
1月5日,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向9名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同时为9名涉罪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上了一堂亲职教育辅导课,通过检察公权力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落到实处。这也是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后,全省发出的首份“督促监护令”。
“督促监护令”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存在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督促、引导监护人对孩子履行监护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工作文书。
据了解,9名未成年人中,有因校园霸凌涉罪的,也有因交通肇事涉罪的,检察机关经过社会调查研判,分析每个孩子和家庭教育症结后,根据未成年人具体犯罪原因和回归社会的需要,决定向9名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督促监护令”列出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存在的放任未成年人独自一人在外生活、打工,失去有效监管;监管方式较为简单,在孩子出现不良行为、不服从监管时多是打骂、较少耐心倾听、沟通;对未成年人日常交友、兴趣爱好等情况掌握不够等问题。督促监护人深刻反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束,关注青春期心理变化,引导积极健康成长。
“督促监护令”发出后,如果监护人不认真履行或拒不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将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及《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