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普法小课堂 | 走进家里的庭审 让司法办案更有温度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6日,彭山区法院巡回审判了一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案件。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申请人和代理人是其年超七十周岁的父母,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其父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监护人代为处理其相关民事事务。
经鉴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结果出来后,承办法官来到被申请人家里和社区了解情况,得知其家中仅有父母两位老人全天跟踪照顾其起居生活,无其他家属,申请人和代理人同时来院参加听证实有难度。
巡回审判
在了解到这一特殊情况后,承办法官果断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冒着高温酷暑将法庭“搬”到了被申请人的家里开庭,通过简单布置,小小的客厅变成了“简易审判庭”,经过陈述、举证、调查等简易审理,结合前期专门鉴定、调查走访等情况,当庭宣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人并指定其母亲为其监护人。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同其父母“促膝而坐”拉家常,针对其提出的各种问题答疑解惑、提供建议。申请人一家对承办法官“到家庭审”由衷表示感谢。
巡回开庭既免去了需要特殊照顾当事人的奔波劳累之苦,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也增强司法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更是向基层群众传递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情怀,用实际行动践行司法便民利民的决心,让群众感受到了司法便民的温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审签:陈毅
撰稿:牟玲
原标题:《“与法同行”普法小课堂 | 走进家里的庭审 让司法办案更有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