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纾困政策解读】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编者按: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应对新的经济下行压力的重大决策部署,对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保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具有重大意义。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既有阶段性措施,也有制度性安排;既有普惠性政策,也有特定领域帮扶举措;既有中央统一出台政策,也有地方依法自主施策;既有退税,也有减税、免税、缓税等多种支持方式。为切实落实落细2022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青海省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梳理形成了《青海省2022年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汇编》。为更好地帮助全省纳税人、缴费人准确掌握最新优惠政策,确保“应知尽知”“应享尽享”,本网从即日起将连续刊载汇编内容,供广大读者学习掌握。今天为大家介绍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享受条件】
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办理流程】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主体】
天使投资个人
【优惠内容】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条件】
1.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2.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
4.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2019〕13号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适用该项政策。
【办理流程】
申报即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