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公安对一名拒绝到指定宾馆隔离观察人员进行训诫教育
近日,乌兰县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排查中发现,某公司职工张某近期与湟中县李家乡苟某有近距离接触记录,工作人员按照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规定要求,通知近期与张某有过接触的人员在指定宾馆接受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但接触人员张某A以未接触、远距离接触张某,未感染为由,拒绝到指定宾馆接受隔离观察。
乌兰县公安局茶卡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乌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通告》(第1号)等相关规定,对张某A进行训诫教育,给予张某A口头警告行政处罚。
乌兰公安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和来青返青人员:当前正值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期,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和指令,尊重医护、防疫及警务人员工作,积极配合落实防疫、安检、管控等措施,同时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加强个人防护,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隔离观察、排查等工作,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