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公布两起典型把持基层政权恶势力犯罪案件
6月12日,在青海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全省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并发布两起典型的把持基层政权恶势力犯罪案件。
一、总周某某等10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囊谦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囊谦县香达镇多昌村原五社社长总周某某等人组织本村部分村民通过推选方式,以“环保小组”名义成立非法组织,该组织固定成员为十人,简称为“十人小组”,成为相对固定的团伙成员,结成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组织除被告人总周某某连续多年担任组织成员外,其余九名成员每年轮换推选,2018年该组织其他成员为俄某(原该村五社社长)、扎西某某、达某、尕玛某加、尕玛某然(原该村村委会副主任)、俄某、闹某、俄金某措、吉某。该“十人小组”虽名为“环保协会小组”,对外宣称负责田间管理、环境保护及民间纠纷调处,实际参与决定或积极参与非法转让村集体土地、强迫交易、阻挠村民领取国家草原生态奖补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和扰乱了当地村委会和党委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总周某某等十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报备,自2013年至2018年先后五次非法转让倒卖本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共计非法转让倒卖49.56亩集体土地,获取非法利益331万元,侵吞村集体资产。被告人闹某、吉某还纠集部分货车司机在囊谦县第三民族中学建设工地聚集,通过阻碍给工地拉运建材的车辆卸货等方式,以每车高于市场价格2000元的运费强揽该工程的建材运输,非法获利分别为4240元和6360元。
囊谦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总周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3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二、旺某等12人非法采矿案
囊谦县法院经审理查明,囊谦县香达镇多昌村原村委会主任旺某与该村村民索南某布、才某、俄某、求周某生、切某、青梅某仁、俄金某保、俄金某丁、昂旺某才、加尕某然桑等11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环境保护小组”名义成立非法组织“九人帮”,该组织固定成员为九人,简称为“九人帮”,成为相对固定的团伙成员,结成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组织以为村民办实事为由,操纵村事务,扰乱基层社会管理秩序。该组织未经许可组织部分村民采挖出售河沙、非法倒卖村集体土地,并将部分非法所得用于举办庙会,部分按人数分发给村民。被告人旺某、索南某布、才某、俄某、求周某生、切某、青梅某仁、俄金某保、俄金某丁、昂旺某才、加尕某然桑等人恶意抵抗国家政策,拒领国家草原生态奖励补助资金并阻挠村民领取,严重影响了村委会和镇党委、镇政府的工作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旺某、索南某布、尕玛扎西某仁等人在没有取得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于2018年从巴沃涌(地名)扎曲河采挖沙石并出售。被告人旺某、索南某布、才某、俄某、求周某生、切某、青梅某仁、俄金某保、俄金某丁、昂旺某才、加尕玛某桑等11人于2018年 初经 商定 ,在多 昌村 巴洪 尕(地名)扎曲 河床 上盗 采出 售河 沙14443.2立 方米 ,获利 24万 元。 非法倒卖 村集 体土 地13.13亩 ,获利373332元 ,将非 法获 利部 分分 给村民,侵吞村集体资产。
囊谦县法院依法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对被告人旺某等12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5 万元至1 万元不等的罚金,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省高院刑一庭庭长祁国庆表示,以上两案系典型的把持基层政权的恶势力犯罪案件。囊谦县香达镇多昌村五社原社长总周某某、多昌村原村委会主任旺某等人分别伙同本村部分村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环境保护小组”或“环保小组”的名义成立非法组织“十人小组”和“九人帮”,“十人小组”和“九人帮”通过集体商议的形式,严重干涉村务政务,凌驾于基层组织之上,把持基层政权,恶意抵抗国家政策实施,严重影响和扰乱了村委会和当地党委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并实施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侵吞集体财产,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的对象。两案的依法审判,有力打击了该地区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总周某某和旺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严重干涉村务政务、恶意抵抗国家政策实施的嚣张气焰,赢得了当地群众的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