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今日起施行
长云网讯(融媒体记者 杨燕)10月31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1月1日起《青海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该《条例》共九章七十六条,涵盖产业发展、生态宜居、人才支撑、城乡融合等内容,它的出台,填补了我省乡村振兴领域地方立法的空白,是“三农”领域一部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我省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和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一是明确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体制机制,二是明确了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路径。其中,将生态宜居作为第三章,体现出我省坚持走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农业农村现代化路径。同时,设置人才振兴和保障监督两章,对保障乡村振兴资金、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用地保障、加强金融支持、优化行政审批、加强人才振兴等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推动“人、地、钱”等关键要素供给有力有效,确保把乡村振兴美好蓝图变为现实。
《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乡村振兴有关工作的目标要求、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等要素,赋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职责,是青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法律依据,将对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起到重要保障作用。